一、傷病處理
1、健康中心可提供簡易外傷處理及突發性身體虛弱不適者短暫休息,學生使用健康中心須登錄傷
病紀錄表,以便記錄傷病狀況。
2、健康中心之用物、藥品等器材,未經許可不得擅自使用及攜出。
3、用藥原則:依據教育部台(74)體字第四八六四○號函規定:護理人員未經醫師指導或開具處
劑不得給藥或注射。個人如有常發作之慢性病,應隨身自備藥物,以備不時之需。
4、意外傷害處理原則:健康中心為緊急處理場所,因此不能進行裂傷、扭傷、挫傷、骨折等繼續
治療工作。
5、若經健康中心簡易護理後病況仍未改善,請立即就醫尋求醫師診治。
二、休息觀察
1、休息觀察原則:學生在校臨時身體不適,經護理師判斷須休息觀察者,可填寫「健康中心休息
觀察申請單」向導師(或任課老師)報備後,方可於健康中心休息,但以不超過一小時為限,
並依規定完成請假手續。如休息後病況未改善,請導師連絡家長帶回就醫,以免延誤病情。
2、健康中心未開放或護理人員不在時,不提供休息觀察服務。
三、健康中心開放時間:週一至週五 7:30~17:00(國定例假日及寒暑假除外)
四、健康中心未開放或護理人員不在時,緊急情況請聯絡學務處。
五、為不影響學生正常學習與休息,除緊急傷病外,應利用下課時間使用健康中心,並由同學或老
師陪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