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學生團體保險
為使「學生團體保險」(以下簡稱學保)制度更加完善,並讓學生獲得更
好的保障,教育部陸續完成學保條例訂定與三項子法審訂及公告,109
年 8 月 1 日起,學保改制為「政策型保險」。 主要保障內容涵蓋疾病
或意外身故保障、失能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傷害門診保險金、專案補助重大手術保險金(限免繳
保費學生)、燒燙傷及須重建手術保險金、集體中毒慰問金等多重保障。
109 學年度起的「學保新制」重點摘要如下:
1. 政府負擔盈虧,保險公司則提供學保相關服務(如承保作業、代行收取保費、代行理賠給付)。
2. 若有理賠爭議,政府委由專責的爭議處理機構(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負責協助調處。
3. 經濟弱勢(低收、中低收入家庭)的學生未達 500 元之醫療理賠,可依條款給付。
4. 醫療保險金、失能保險金、生活補助保險金及集體中毒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5. 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繼承人之順序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6. 被保險人連續投保滿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仍給付身故保險金。
7. 流產或分娩及其支出之掛號、門診費用過去列為不給付的除外項目,新制則可以申請理賠。
理賠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