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仁高級中學住校學生生活輔導辦法
壹、總則
一、為維護住校學生宿舍良好秩序,及培養住校學生優良生活習慣,特訂定本辦法。
二、住校學生除應遵守學校所定各種規章外,並應切實遵守本辦法各條之規定,有關師長並隨時考核,酌情獎懲。
三、 三、學生申請住校或學期中途退宿,需由家長填具申請表,依規定程序核准後生效。
四、學生申請住校應在學期開學前為之,學期開學後第一個月及學期結束前一個月不受理退宿申請,每月十五日至廿日為辦理次月加退宿時間,逾期不予受理。
五、高三、國三畢業生,畢業典禮日為離校日期。
六、住校學生若行為表現不佳,或違犯校規情節重大受記大過以上處分者,除依校規懲處外,得隨時勒令退宿。無論自請退宿或勒令退宿,已繳之住宿費用概不退還,伙食費餘額退還。
七、 七、住校學生應絕對服從師長、舍監老師之管理及指導,態度應適宜,以符合學生之身份。
八、住校學生應嚴格遵守作息時間。
九、住校學生應視學校如家庭,同學相處如兄弟姊妹,相互勸善規過,互助互愛。
十、學生在校行為表現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住校申請。
1、受記大過以上處分者。
2、出缺勤狀況不佳者。
十一、本辦法經學務處擬呈校長核准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貳、寢室管理規則
一、寢室床位一經排定,不得私相調換。
二、未經許可,不得私入他人寢室。
三、不得擅自帶領通學生進入宿舍。
四、不得於宿舍內飼養寵物。
五、不可擅自張貼廣告、海報或散發宣傳單。
六、宿舍內一切公用設施應加愛護,不得擅自變更,如因使用損壞,應自動報告並酌情賠償,如係故意破壞,除賠償外並照章議處。
七、住校學生應愛惜物力,節省水電,養成隨手關水龍頭及電器電源之習慣。
八、在宿舍中應隨時保持寧靜,不得喧嘩,嬉鬧,奔跑。
九、住校學生應按時起床,就寢,夜間查舖不在,以不假外宿論處。
十、自早餐開始至學校放學止,及就寢後至翌日起床止,係宿舍關閉時間,除經指定擔任勤務之學生外,不得在宿舍逗留或擅入宿舍。
十一、嚴禁在管制時間內由逃生出口進出,違者從嚴議處。
十二、不可有妨礙他人自修、睡眠及宿舍安全之行為。
十三、寢室內不得存放及使用洋燭或其他照明用具,電熱器,蚊香,火柴以及其他易燃或具有危險性之物品,以策安全。
十四、寢室內不得攜帶存放哨笛,收錄音機、平板、筆電等 3C 用品以及其他產生噪音之物品,以維安寧。
十五、個人財物應妥善保管,身邊勿放置鉅款,隨身攜帶零用錢以少量為原則,以免遭人覬覦。
十六、住校學生有維護宿舍整潔及清掃公共場所之義務,輪值整潔勤務時,不得懈怠或規避。
十七、每日起床後應遵守規定整理內務,衣物用品放置應有定位,床鋪及衣櫥應隨時保整齊。
十八、寢室房間內禁止飲食,以維良好習慣及宿舍整潔。
十九、不得在宿舍內吸菸、賭博、偷竊、酗酒、喧嘩、滋事或從事不法之行為。
二十、應維護地面,牆壁,及一切公共設施之整潔,不得有隨地丟棄紙屑,散置雜物,及塗污牆壁等破壞整潔之行為。
二十一、寢室垃圾請自行裝妥,每日拿至垃圾處理場放置,嚴禁將垃圾置於走廊、浴廁等公共區域內,亦勿丟棄於廁所垃圾桶內。廁所,便池使用完畢後應隨手沖洗。
二十二、盥洗場浴室公約
( 一 ) 為節約能源應在規定時間內沐浴。
( 二 ) 應保持盥洗場浴室內之清潔。
( 三 ) 不得蓄意長時間佔用公共區域。
( 四 ) 節省用水、用電並隨手關閉水龍頭及電源。
( 五 ) 確保用電安全,嚴禁充電。
( 六 ) 愛惜各場所之一切公物。
( 七 ) 不在盥洗場浴室高聲唱叫或發出怪聲,妨礙安寧。
二十三、內務規定:
( 一) 寢具疊放整齊,力求清潔、平整,床下拖鞋,請整齊排放。
( 二 ) 寢室內書桌、書架、衣櫃等所有置於開放空間之物品均應收拾整齊。
( 三 ) 盥洗用具,應放於臉盆內,臉盆放置於臉盆架上。毛巾平整掛於毛巾架。
( 四 ) 室內窗戶及紗窗,須定期擦拭乾淨。
( 五 ) 地板打掃乾淨並將地上物品排列整齊。
( 六 ) 門口勿堆置垃圾、鞋子及雜物等物品。
( 七 ) 寢室大門、書桌、床舖、牆壁等地不得張貼海報、廣告、或作任何裝飾。
( 八 ) 內務檢查:
1. 定期檢查:每日。
2. 不定期抽查:由正副總室長隨時巡視樓層,記錄各寢室內務狀況。
3. 內務檢查以違規記點方式記錄,第 1 次、第 2 次違規以書面勸導;第 3 次違規以後,均罰以勞役 ( 打掃住宿樓層之浴室、廁所),如不履行,給予記警告處分,並函知家長。
( 九 ) 內務考核採競賽方式,依另訂辦法實施,住校學生應發揮團隊經精神,爭取榮譽。
二十四、每天早晨六時五十五分,除勤務外,其餘學生應一律離開寢室到餐廳就定位。七點吃早餐。
參、閱覽區及休閒區使用規定
一、閱覽區書報雜誌閱畢後,請歸定位。
二、閱覽區書報雜誌請勿攜出,或任意撕毀破壞,違者以偷竊或蓄意破壞公物論。
三、交談請輕聲細語,勿大聲喧嘩,影響宿舍秩序。
四、電視機開放時間另訂之。
五、電視機音量不宜過大,最後離開者應隨手關電視、關燈。
六、閱覽區及休閒區桌椅,使用後歸還原位,排置整齊。
七、於休閒區飲食者需負責清潔並依規定處理垃圾、廚餘。為維護學生飲食健康,在宿舍不得食用泡麵,炸雞等高油脂、高鹽分之垃圾食物。
八、請隨時保持閱覽區及休閒區之整齊清潔。
九、於休閒 ( 閱讀 ) 區活動時服裝穿著需合宜 ( 以居家服裝或校服為主 )。
肆、自習室管理規則
一、住校學生應依學校所定作息時間參加晚自習,不得遲到早退。
二、晚自習依排定之自習室座位就座,不得任意更動,自習時間內不准離座走動。
三、晚自習時間內應接受師長及舍監老師之監督指導。
四、晚自習時應專心溫習功課,習作作業,不得聽隨身聽(如需聽英文課程,必須經舍務組核准後定時使用)。
五、自習室中應保持肅靜,不得談笑,亦不得出聲朗誦或討論功課。
六、應保持自習室之整潔,不得在自習室內吃東西。
七、編在別班教室或他人座位自習之住校學生,禁止翻動他人書桌,書櫃物品。
八、每節自習,室長應切實點名,未經請假核准而缺席者依曠課論。自習室長當晚應將日報表送交舍務組。
九、最後一節下晚自習時,應迅速收拾用品回寢室,各班應輪派住校學生迅速整理自習室,關閉門窗後回寢室。
伍、餐廳管理規則
一、住校學生一律在校用餐,並不得自備食物。
二、餐桌座位一經排定不得擅自更動。
三、遵守用餐時間,不得提前或逾時。
四、住校學生聞用膳信號即依分配之餐桌就位,須遵守秩序。
五、用餐時服裝應力求整潔,不得穿著背心,拖鞋。
六、應保持餐桌及地面之整潔,注意湯汁,菜屑,飯粒勿潑灑於外。
七、用膳時間內,在餐廳中須小心行走,避免碰撞。
八、用膳時得低聲交談,但不得喧嘩嬉笑。
九、打菜時須力求均勻,菜餚應吃完不宜偏食,盛飯須衡酌食量勿使剩餘,以免浪費。
十、 十、若因集體公差勤務,或其他必要之原因而未能準時用膳時,應推派代表於前一日開列名單,擬明原因,送交舍務組通知廚房預留飯菜,否則誤餐自行負責。
十一、用膳完畢離座時,須將凳子輕放餐桌下。
十二、殘渣果皮等應收拾於餐盆中,倒於餐廳外廚餘桶內,並將餐盤湯碗洗淨,放回碗籃。
十三、餐廳中任何食物均不得攜出餐廳外。
十四、上午及晚間用點心時間,亦依本管理規則中有關各條處理。
十五、各桌值日生,應負責清洗公用餐具,並送回指定位置,如因故請假,應商請同桌同學代理,否則仍按規定議處。
陸、請假規則
一、住校學生因故而致上課或晚自習缺席時,除依照學校所定學生請假規則辦理外,並應遵守本規則之規定。
二、 二、住校學生除週末假日,公定假日,及特殊原因經宣佈准予歸省者外,在校期間未經請假不准私自外出,外宿,違者從嚴處分。
三、住校學生請假(不含臨時外出),必須先請家長打電話到學務處登記,再依規定手續辦妥後,三聯單送舍務組存查並攜帶請假單,方准出校(音樂班住校學生,因有琴點課須先請家長打電話到音樂班
登記,音樂班核准後,再送三聯單至舍務組核准存查並攜帶請假單,方准出校)。不按規定外出(宿)者按不假外出(宿)處理。請假時間為當日下午四點以前,逾時不予受理。
四、住校學生若因必要原因而需臨時外出時,限於晚餐後至第一節晚自習前外出,應先至學務處舍務組申請。
五、申請外出經核准並登記後領取外出證,出校時向傳達室守衛出示。
六、 六、外出學生應依預定時間返校,並立即交回外出證,逾時回校或未即繳回外出證者酌情議處。
七、 七、外出證轉借使用者從嚴處分。
八、住校學生週末歸省一律於星期一早晨返校,統一於晚自習結束後返回宿舍。
柒、換洗衣服
一、住校學生衣物統一由學校與特約洗衣廠簽約包洗,惟限學校制物,便服不洗。
二、洗衣費依學校與洗衣廠約定標準,於每學期註冊時一次繳交。
三、住校學生應於每件衣物縫上號碼牌,或用油性奇異墨水筆書寫號碼,以免混淆不清,上衣縫於或寫於衣領內正中,褲子縫於或寫於褲腰內正中。
四、手帕,襪子等細件物品,以及內衣褲請自行洗滌,晾於指定之場所。
五、送洗衣服應先填好送洗清單,務必註記清楚,衣服送交洗衣廠點收後加蓋印章,帶回存根聯。
六、 六、取回衣服時應帶存根聯,如不慎遺失,可請舍監老師出具證明方能取回,不得與廠商發生爭吵情事。
七、 七、不按規定時間送取衣服,廠商得拒絕收付衣服。
八、送取衣服均應當面清點,事後發現短少或污損,概不負責。
九、送取衣服均應由本人親自辦理,如委託他人代辦,發生問題自行負責。
十、住校學生之床單由舍務組定期宣佈統一送洗,不得個別送洗,以免影響廠商作業進度。
十一、任何有關洗衣之問題-例如短少、污損等物報告舍監老師與廠商交涉,學生不得直接與廠商發生爭吵糾紛,違者酌情議處。
捌、偶發事項處理
一、住校同學應守望相助,維護安全,以防意外事件發生。
二、如有外人擅入宿舍,宜即婉言查問,並即報告舍監老師或值夜師長處理。
三、課外或假日自由活動或運動時更應慎防意外傷害之發生。
四、如有同學患病或受傷,應互相照顧,並迅即報告舍監老師或師長,視情況作應急處理。
五、 五、如遇緊急情況例如火警、地震、空襲等,應保持鎮定,聽從舍監老師指揮疏散,切忌爭先恐後,慌張奔竄,以免發生意外。
六、如遇颱風,應聽從舍監老師指揮,關閉門窗,停電時由學校準備補助照明,定時熄滅,不得自行點燃洋燭,以策安全,並不准在戶外活動,以防意外。
玖、學生幹部職掌
一、為培養住校學生之自治精神,發揮團體榮譽,應選舉幹部,為團體服務。
二、每一寢室應選舉室長一人,其主要職責如下:
( 一 ) 督促本寢室同學維護寢室內整潔。
( 二 ) 督促本寢室同學加強內務。
( 三 ) 維持寢室內秩序,防範同學違規。
( 四 ) 其他有關本寢室同學各種事務之聯繫、協調及處理。
( 五 ) 師長及舍監老師臨時指派之工作
三、宿舍每層樓選舉總室長及副總室長各一人。總室長之主要職責如下:
( 一 ) 聯繫並協調本樓層各寢室室長,處理各種有關住校學生之事務。
( 二 ) 協調各寢室室長輪派公差勤務,並隨時督導執行。
( 三 ) 維護本樓層之整潔及秩序。
( 四 ) 防範本樓層同學違規。
( 五 ) 協助舍監老師督導及考核本樓層同學之生活表現。
( 六 ) 師長及舍監老師臨時指派之工作。
副總室長協助總室長辦理上列各項工作,總室長因故未能執行任務時,由副總室長代理。
四、幹部學生應虛心接受師長、舍監老師之指導,熱誠盡責,依工作表現予以考核獎懲。
拾、物品維修與保管
一、住宿生進住宿舍後,應詳細檢查分配之公物,若有損壞或缺少者,速至舍務組登記修繕,由舍務組統一報請修復。
二、寢室內之公物,住宿生均須負保管之責,如因不當使用致公物損壞或遺失時,須照價賠償。
拾壹、退宿
一、 住宿生有下列情形,應即辦理退宿:
( 一 ) 學期結束。
( 二 ) 畢 ( 結 ) 業。
( 三 ) 勒令退宿者。
( 四 ) 休學、退學、轉學、開除學籍者。
( 五) 患有隱疾、傳染病或精神疾病,經證實不適宜群體生活者。二、 退宿須知事項:
( 一 ) 休學、退學、轉學、開除學籍、勒令退宿者,須依規定辦理退費手續並於 5 日內遷離宿舍,個人物品應清空,不得遺留行李或垃圾。
( 二) 離舍前,應將寢室清空並打掃乾淨,並於規定期限內離舍,未清掃之寢室,一律拍照存證,函知家長並予以懲處。
( 三 ) 未於規定期限內交回公物至遺失或損毀者,應照價賠償。
拾貳、其他
一、住校學生會客時間:
( 一 ) 每日午餐後至下午第一節上課前
( 二 ) 晚餐後至晚上自習前
( 三 ) 21:00 ﹣ 21:20 第三節晚自習下課。會客地點在校門口警衛室內會客區。
二、來客約晤住校學生應在傳達室登記,並由傳達室以電話通報。
三、來訪者若服裝儀容不整、舉止輕浮、言行粗鄙或抽煙、吃檳榔、飲酒者,學務處得禁止學生接見。
四、學期初住進及學期末遷出,家長得以進入學生宿舍區協助住校學生搬運行李,學期中家長不得擅自進入學生宿舍區,以維護學生隱私。
五、 五、住校學生不得使用辦公室之公務電話,得於課餘時間使用公用電話。
六、 六、學校以不代傳達學生接電話為原則,非必要勿打電話來校找學生,必要電話聯繫時,接電話之師長代為留言轉達。
七、住校學生使用行動載具依「校內使用行動載具管理規則」辦理。
●週一晚餐時統一收繳保管 ( 放置學務處手機櫃 )
●週五早餐後發還 ( 交由班級管理 )
八、住校學生之衣物用品除部份不予限制者外,凡有規定者應遵照統一規格,以求整齊劃一。
九、被褥應遵照舍監老師規定之時間曝曬,以維健康。
十、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校內其他規章及師長與舍監老師統一宣佈補充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