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仁高級中學仁愛會組織章程
81.10.03修訂
89.11.14第二次修訂
91.10.18第三次修訂
105.05.27第四次修訂
第一條 宗旨:本會以發揚全校同仁及同學之仁愛精神,濟助貧困,造福社會為宗旨。
第二條 型態:本會屬校內社團之組織型態,應受校長之領導監督,並由學務處負責執行相關業務。
第三條 組織:
一、基本會員 本校全體同仁及學生均為基本會員。
二、會員代表 每班推舉一人,本校學務處、總務處、教務處、輔導室各推舉一人,教職員同仁每十人推
舉一人,餘數超過五人加推一人,職員代表設保障名額一名。
三、理事會 設理事五人至七人,教職員席位不得少於三分之一,校長為當然理事主席。
四、監事會 設監事三人至五人,教職員席位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並互推一人為監事主席。
第四條 職責:
一、會員代表會議
1審定及修訂組織章程。
2選舉理事及監事。
3審查當年度之預算。
4核定當年度會費金額。
5審計當年度之決算。
6如有當年度預算以外之臨時申請,得由當事人或團體向仁愛會提出申請,經理、監事會議通過後執
行。
二、理事會
1設總幹事一人,襄助理事主席綜理本會會務。
2總務組 設幹事一至二人,經辦事務、財務、文書等工作。
3宣導組 設幹事一人,經辦推展會務之宣導及聯絡工作。
4活動組 設幹事一人,經辦本會有關活動之策畫及執行。
5資料組 設幹事一人,經辦本會濟助對象資料之蒐集,及有關活動資料之輯存。
6宣導組、活動組、資料組得由班聯會代表負責。
三、監事會
1有關本會會務推展之監督。
2有關本會財務收支之監督。
第五條 任期:
會員代表,理、監事,任期均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六條 會議:
一、會員代表會議每學期舉行一次。
二、理、監事聯席會議每半年舉行一次。
三、以上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理事主席召集,或由應出席人數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提請理事主席
召集之。
四、臨時會議出席人數須達應出席人數二分之一,提案表決須經出席人數二分之一表決通過。
第七條 經費來源:
一、會員定期會費。
二、會員不定期捐助。
三、校內外社團捐助。
四、家長及社會人士捐助。
五、舉辦慈善活動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八條 本章程通過實施後得另訂有關實施細則。
第九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會議議決通過,並呈校長核准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