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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獎懲實施規定

新北市光仁高級中學學生獎懲實施規定

10394日新北教特字第1031674488號核備

105630日校務會議通過修訂

107628日校務會議通過修訂

108628日校務會議通過修訂

109713日校務會議通過修訂

110702日校務會議通過修訂

111630日校務會議通過修訂

113628日校務會議通過修訂

114630日校務會議通過修訂

本規定依新北市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獎懲實施要點第五點第七項規定訂定之。

新北市光仁高級中學(以下簡稱本校)為鼓勵學校學生優良表現,得採取下列獎勵措施:

口頭嘉勉或公開表揚。

第二項       嘉獎:

第一款        服裝儀容檢查全班整潔,合於規定,足為同學模範者。

第二款        拾獲有相當價值之財物不昧者(註:價值新臺幣500元以上)。

第二款 

第三款        能主動扶助尊長、老弱婦孺殘障及有需要者,有具體事蹟者。

第四款        主動為公服務有具體事蹟者。

第五款        領導同學為團體服務,有具體事蹟者。

第六款        擔任各級(班)幹部滿一學期,且善盡職責者。

第七款        參與校內活動確有成績表現者。

第八款        參加校外競賽,個人或團體獲前三名者。

第九條        參加政府機關等相關單位辦理之競賽,主辦單位為直轄市等級,個人或團體獲第二~第六名者。

第十條        參加政府機關等相關單位辦理之競賽,主辦單位為縣轄市(鄉、鎮)等級,個人或團體獲前三者。

第十一款     住校生經常內務整潔者。

第十二款     值星值日特別盡責者。

第十三款     舉發弊害,經查明屬實者。

第十四款     用心書寫作業,經評定足為楷模者。

第十五款     聯絡簿、週記、生活日誌內容充實,且按時繳交,經評定足為楷模者。

第十六條     每月優缺點相抵後累計每達10次優點者。

第十七款     具有相當於以上各目之優良行為之一,合於記嘉獎者。

第三項       小功:

第一款        行為誠正,有具體事實表現,增進校譽者。

第二款        見義勇為能維護團體或同學權益,增進校譽者。

第三款        敬老扶弱,有顯著之事實表現,增進校譽者。

第四款        熱心公益活動,有具體表現,增進校譽者。

第五款        擔任各級幹部滿一學期,且負責盡職表現優異者。

第六款        代表學校參加政府機關等相關單位辦理之競賽,主辦單位為全國等級,個人獲第二~第六名者(非個人參賽者,須參加團體成員百分之八十)。

第七款        代表學校參加政府機關等相關單位辦理之競賽,主辦單位為直轄市等級,個人獲第一名者(非個人參賽者,須參加團體成員百分之八十)。

第八款        愛護環境整潔,有顯著之事實表現,增進校譽者。

第九款        協助學校重大活動,表現良好者。

第十款        具有相當於以上各目之優良行為之一,合於記小功者。

第四項       大功:

第一款        愛護學校或同學,確有特殊事實表現,增進校譽者。

第二款        提供優良建議,並能率先力行,增進校譽者。

第三款        參加各項服務,表現卓越者。

第四款        代表學校參加政府機關等相關單位辦理之競賽,主辦單位為全國等級,個人獲第一名者(非個人參賽者,須參加團體成員百分之八十)。

第五款        孝順父母、尊敬師長、友愛兄弟姊妹足為同學楷模者,經政府機構,公開表揚者。

第六款        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或比賽,成績特別優異,因而增進校譽者。

第七款        有特殊優良行為堪為全校學生模範者。

第八款        具有相當於以上各目之優良行為之一,合於記大功者。

第五項       除前項各款之獎勵外,得另給予其他適當獎勵。

第六項       特別獎勵:

第一款        累積滿三大功後,又有合於記大功之事實者。

第二款        幫助別人解決重大困難,有具體事實,值得表揚者。

第三款        五育成績表現特優者。

第四款        其他合於特別獎勵者。

第三條      學生行為不當且情節輕微者,應予糾正,並採取適當之輔導與管教措施。(依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第十三條輔導管教措施為原則)

學校採取適當之輔導與管教措施而無效果時,得視學生違規情節輕重,予以懲罰措施,以示警愓,進而修正自身行為。

行政懲罰措施原則:

第一項       警告:違反學生正當行為規範及生活常規者。

第一款        上課遲到經勸後仍未者。

第二款        學生違反學校作業檢查規定,經勸後仍未者。

第三款        未依校園行動載具管理規則違規使用行動載具經勸導後仍未依規定使用者。

第四款        私自塗改點名簿或其他公發資料者,未涉及偽造成績或偽造簽名之情形,情節較輕者。

第五款        團體清潔工作不盡職,經勸告仍不改正者。

第六條        於校園內(前操場外)指定場所上進行投擲類球類運動者。

第七款        擔任班級幹部未盡其職責,且有事實證明嚴重影響工作推展者。

第八款        校內集會或課程未經核准不參加或中途離開者,或影響參與學習者。

第九款        破壞環境衛生,有具體事實,情節輕微者。

第十款        因過失造成公物毀損者。

第十一款     對他人不當侵犯隱私、言語或行為上騷擾有具體事實者。

第十二款     未經同意私自拿取他人物品或任意將他人物品,有移動或藏匿他處者。

第十三款     作品或作業抄襲,有具體事實者。

第十四款     在走廊、樓梯、教室內從事奔跑、球類運動或其他行為危及自己或他人安全,經勸後仍未

第十五款     上課、團體活動或集會時不遵守秩序,影響他人學習,經勸導後未改正者。

第十六款     違反本校學生考試規則第十四條者。

第十七款     以不當言語或行為侮辱或損及他人者,情節輕微者。

第十八款     上課閱讀課外書籍或上課飲食、吃口香糖者。

第十九款     不遵守請假規則或未於時限內辦理銷假者。

第二十款     未經允許,私自會晤校外人士者。

拾物不送招領,據為己有。

擔任幹部,未依規定執行公務、填寫報表或有意袒護同學,情節輕微者。

未經允許,私自進入辦公室、管制區域,或他人教室及寢室,經勸導後再犯者。或未經允許進入公告之管制區域(已上鎖之空間)。

違規攜帶、使用免洗餐具,勸導後再犯者。

站立反省或愛校服務,無故未到者。

未經允許擅自使用公物、私自翻閱他人物品或文件(週記、聯絡簿、作業等)並損及他人隱私者。

未經允許攜帶博奕類如(撲克牌、麻將),有使用,惟無彩金(品)之行為者。

未繳費而搭乘校車或食用學校餐點(含他人訂購之餐點)。

因嘻笑玩閙,造成他人不悅(實體或網路),經勸導後仍再犯者。

第三十款     校外發生不當行為或影響他人情節輕微

不正當使用公物之行為,經勸導後仍再犯者。

故意移動或遮蔽監視器鏡頭,造成影響校園安全。

未經申請允許外訂食品,恐有致生食品衛生安全之虞,經勸導不聽者。

經教師傳喚無故未到者。

第二項       小過:有造成他人及自身身心安全及有觸犯法律之虞之情況,情節較輕者。

第一款        同一學期中再犯前項各款之規定者

第二款        未依規定完成臨時外出或請假程序,而不假離校外出者(含晚自習及課後輔導)。

第三款        違反本校學生考試規則第十五條者。

第四款        冒用他人名義致損及他人隱私或權益,有具體事實者。

第五款        破壞公物或公告物品,影響校園工作推展或安全維護者故意毀損學校設備或撕毀學校佈告者。

第六款        以肢體行為侵犯他人者。

第七款        竊取他人財物,有具體事實。

第八款        蓄意聚眾或對師長或他人(同儕、校外人士)有不當侵犯隱私、言語或行為上有騷擾或恐嚇威脅之具體事實者。

第九款        對於師長的各項學習指導有行為規避及拒絕輔導之舉止或出言不遜者。

第十款        塗改或冒用師長名義於點名簿、請假單、成績單、或其他資料簽章者。

第十一款     違反智慧財產權相關法令規定,情節輕微者。

第十二款     不依警衛指揮強行進出學校者。

第十三款     擾亂團體秩序,或影響公共安全,情節輕微者。

第十四款     閱讀不正當(限制級)之書刊或圖片者。

第十五款     私拆他人函件者或翻閱他人物件,侵害他人隱私權。

第十六款     在校違規使用行動載具散佈、傳送不當之圖文資料、影片者。

第十七款     參加校外活動,不遵守活動規範或時間約定,情節嚴重者。

第十八款     未經申請核准,在校使用易燃物品(如煙火類、爆竹類、瓦斯罐、打火機等)或電器用品(如電磁爐、電鍋等)者。

第十九款     在校使用博奕類物品(撲克牌、麻將),且有彩金(品)之行為者。

第二十款     藉幫派人士(或校外人士)之名義以言語、行為恐嚇,造成同學恐懼者。

第二十一款  私自塗改已批核之請假單(外出單)時間、平時考成績或答案、成績單或學校公發文件及冒用或偽造家長簽章、書信或偽造師長簽章、學校章戳、文書者。

第二十二款  欺騙師長有具體事實者

第二十三款  不當行為影響自身或他人之安全及健康者。

第二十四款  未經師長允許擅自離校外出購物、用餐,經勸導不聽者。

第二十五款  未依規定進出校區,致影響校園安全管理,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未依本校行動載具使用規定而繳交假手機有具體事實者。

第三項       過:有造成他人及自身身心安全及有觸犯法律之虞之情況,情節較重者。

第一款        同一學期中再犯前項各款之規定者。

第二款        違反本校學生考試規則第十六條者。

第三款        參加幫派等不良組織或出入賭場等違法或不當場所。

第四款        無照駕駛汽機車者。

第五款        入侵學校或公共網路進行資料竊取、竄改或刪改破壞,情節重大者。

第六款        以肢體暴力傷害他人或以強暴、脅迫、恐嚇等手段勒索他人財物者。

第七款        對師長或他人有惡意侮辱、謾罵等言語上攻擊(含網站平臺),情節重大者。

第八款        違反網路使用相關法令規定,情節重大者。或智慧財產權相關法令規定,影響校譽情節重大者。

第九款        違反智慧財產權相關法令規定,情節重大者。

第十款        觸犯法律,經檢察官起訴者。

第十一款     竊取他人財物(金錢或貴重物品,如手錶、手機等物品)有具體事實,情節重大者。

第十二款     冒用師長簽章、學校章戳、文書,有偽造、變造文書,足以利已或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情況。

第十三款     於校持有或使用菸品電子菸、檳榔、酒類或管制藥品毒品者。

第十四款     行為有辱校譽,且有具體事證,情節重大經獎懲委員會議議決者。

第十五款     於校持有或使用非教學所必要之物品」,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條所禁止行為列之物品者;有危害其身心健康之暴力、血腥、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圖畫、影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

第十六款     以不當言語、文字或行為侮辱或損及他人者,而導致他人人格或名譽受損,有具體事實,或經霸凌防制小組判定為霸凌事件者。

第十七款     攀越圍牆、校門進出學校,且為屢犯者。

第十八款     於公開場合或課堂上,對師長不敬或有公然侮辱之情況。

第十九款     不當行為影響自身或他人之安全及健康者。

第二十款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審議性侵害、性霸凌、性騷行為成立行者。

第二十一款  於校外公共場合(含網路平臺)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及非法之博奕之場所,有賭博財者。

第四條      合於以下規定情事之一者,送獎懲會討論議決後,得輔導學生改變學習環境。

第一項       在校外滋事,經治安機關移送法辦者。

第二項       有妨害公共衛生之生理或心理疾病,經醫師認為有改變學習環境必要者。

第三項       未經請假,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到校註冊者。

第四項       於學期開始因故請假,但准假期滿後,逾規定日期未報到註冊者。

第五項       違反校規屢勸不聽,且嚴重影響團體秩序者。

第五條       學生獎懲委員會於會議中應保障當事人學生與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發言之權利,並充分討論及記載先前已實施各項管教措施之教育效果,惟經各項管教作為對違規學生均無具體成效時,在學務處認為學生違規情節重大,得依教育部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二十七條學校之特殊管教措施之規定,將違規學生交由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帶回管教,每次以五日為限,以評估其效果。帶回管教期間,學校應與學生保持聯繫,繼續予以適當之輔導;必要時,學校得終止帶回管教之處置;帶回管教期間,學校應予以遠距教學。

第六條       合於以下規定情事之一者,送獎懲會討論議決後,得移送司法機關或相關單位處理。

第一項       參加校外不良幫派組織,屢誡不悔者。

第二項       有違反政府法令之行為,情節重大者。

第三項       攜帶或使用危險物品、毒品、藥品、猥褻或暴力出版品或其他違禁品,情節極為重大者。

第七條      學生嘉獎、警告以上之獎懲,應列舉事實,以書面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

第八條      學生大功、大過以上之獎懲,應經學生獎懲委員會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

第九條      學生因違犯校規情節重大,而本實施要點未規定者,得召開學生獎懲委員會,將決議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第十條      學生因一時疏忽而偶犯記小過()以下之錯誤,且事後深知悔改,可予存記,不予發佈;如再犯過,即併同前存者公佈之。學生受記過處分者,事後因努力上進而記功者,可予抵銷前過。

第十一條   獎懲換算基準為:大功1次等於小功3次等於嘉獎9次;大過1次等於小過3次等於警告9次。

第十二條   本獎懲實施規定經本校校務會議通過,陳報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註: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條

第一項       兒童及少年不得為下列行為:

第一款        吸菸、飲酒、嚼檳榔。

第二款        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第三款        觀看、閱覽、收聽或使用有害其身心健康之暴力、血腥、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

第四款        在道路上競駛、競技或以蛇行等危險方式駕車或參與其行為。

第五款        超過合理時間持續使用電子類產品,致有害身心健康。

第二項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為前項各款行為。

第三項       任何人均不得販賣、交付或供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物質、物品予兒童及少年。

第四項       任何人均不得對兒童及少年散布或播送第一項第三款之內容或物品。

 

『2024青春琪聚-服務學習培訓營』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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