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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辦事細則

光仁高級中學人事室辦事細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一日修訂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一日修訂

第 一 條 本室設主任一人,助理員一人。

第 二 條 本室主任受校長之命,及上級人事管理機構之監督,依法辦理本校人事管理業務。

第 三 條 本室職掌如後:

(一)本校人事規章之擬訂及人事管理業務之建議及改進事項。

(二)教職員工之甄選任用簽擬請核事項

(三)教職員工之敘薪簽擬請核事項。

(四)教職員工之成績考核擬辦事項。

(五)教職員工之差假勤考查登記及獎懲會辦事項。

(六)教職員工退休撫卹擬辦請核事項

(七)教職員工請領婚喪生育教育補助費簽核,及福利業務協助策劃事項。

(八)人事調查統計資料蒐集填報及編存事項

(九)教職員工各種證明書類之核發事項。

(十)教職員工請領差旅費之審核事項。

第 四 條 本室主任得出席本校有關人事業務之各項會議。

第 五 條 本室辦理行政業務事項,其涉及對外者,概以本校名義行之。

第 六 條 本室對於經手之一切文件,均有嚴守祕密之義務。

第 七 條 本室人員之出勤差假,悉依照本校出勤差假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八 條 本細則經校長核准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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